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上调
因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,国家有关部门将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。
一、自2008年7月1日起(出票日期),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:
1、成人旅客: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80元燃油附加费,800公里(含)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50元燃油附加费。
2、儿童(含无成人陪伴儿童)及按成人正常票价50%购票的军残、警残旅客: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,800公里(含)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燃油附加费。
3、按成人正常票价10%购票的婴儿旅客:免收燃油附加费。
二、各类客票的收费原则:
1、 各销售单位在2008年7月1日前销售的客票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;自2008年7月1日(以出票日期为准)起销售的客票,一律按本文件第一条的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;
2、在2008年7月1日前销售的定期客票,变更到7月1日以后的航班,如涉及换开客票,一律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;未涉及换开的客票燃油附加费差额不补;
3、在2008年7月1日前销售的OPEN票,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,在确认座位时不需补足燃油附加费差额,如需换开客票则必须补足燃油附加费差额;7月1日后销售的OPEN票,一律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。
